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05]89号)
厅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落实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1991)26号文件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今年起,厅直属事业单位及机关各处室,在确保各项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现就休假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为厅直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参加工作满五年的在职职工。
二、享受年休假时间:
1、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足10年,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每年休假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5年不足20年,每年休假10天;
4、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每年休假14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
三、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