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与审计的通知
(鄂建文[2005]9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省建设厅决定对全省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与审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审计的对象: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办事处(含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
二、检查审计的内容
1、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人员编制情况。
3、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
4、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专户及计息情况。
5、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
6、住房公积金使用及风险控制情况。
7、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及管理费用开支情况。
8、住房公积金单位、项目贷款及挤占挪用资金的清理回收情况。
9、住房公积金电算化管理情况。
三、检查审计的时间:检查审计从2005年8月初开始,至11月底结束。
四、检查审计的步骤:检查审计分为单位自查、分片交叉检查、重点审计三个阶段。
1、单位自查阶段
8月初至8月30日为单位自查阶段。在自查阶段,各办事处要按照本次检查、审计的内容,对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文件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州汇总后报送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