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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
(鄂建文[2005]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武汉市开发办:

  2005年8月26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程担保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推进工程担保工作的力度,全面启动工程担保工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担保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省工程担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程担保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但我省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淡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仍然存在,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风险,保证工程质量;能够规范建筑市场行为,遏制恶性竞争,提高行业素质;能够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能够清晰市场主体责任,预防和抑制腐败发生;能够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国内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工程担保行业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业在我国正日益受到重视,建设部先后于2004年8月6日和2005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担保工作的意义,积极开展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工作。

  二、认真搞好试点。

  为稳步推进我省工程担保工作,根据建设部的要求,选定武汉、宜昌两个市先行试点,从2005年10月开始,试点城市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实行担保,其他建设项目也可实行担保。担保品种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等4类,其具体内容及要求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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