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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震害调查过程中,要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实施。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期间厅信息中心应在厅办公室指导下根据建设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建设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厅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到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应急装备保障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可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

  6.3应急队伍保障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建立基本人员力量数据库,为必要时组织相邻城市的有关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做好准备。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基本人员力量: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建设厅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的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抗震设防区抗震防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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