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应急期内,根据需要组织省政府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武汉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2小时内,由厅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分管副厅长。在应急期内,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灾情,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3应急通讯
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小组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委员会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等。
4.4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4.1信息报送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省建设厅的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要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地震灾区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类型的破坏情况,可配以图片、录像等。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I、II级响应的应急期内,厅办公室应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及时向有关处室通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应随时了解地震灾区的重要情况。需报省政府领导同志阅知的有关情况,按公文办理程序报省政府。
4.2.2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应急处置
4.5.1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实施抢险、排险、抢修和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指导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不需加固、需要修复加固或是拆除重建等类别。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指导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灾民简易住房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恢复重建计划
省建设厅指导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应急结束
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