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应急期内,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政府赴地震灾区慰问团等有关活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厅的成员(指挥部指挥长)和联络员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部署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派人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7)武汉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破坏性地震后1小时内,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告厅长。武汉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破坏性地震后8小时内召开机关正科级以上干部大会,通报灾情,做抗震救灾动员。
4.2.2 II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厅长,根据需要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II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
(2)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12小时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与灾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厅建筑管理处、厅计划财务处、厅城市规划处、厅城市建设处、厅住房与房地产业处、厅村镇建设处、等处室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厅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4)地震发生后,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5)在应急期内,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政府赴地震灾区慰问团等有关活动;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派人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6)武汉地区发生重大破坏性地震后1小时内,由厅办公室初步收集的震情和灾情,报分管副厅长。武汉地区发生重大破坏性地震后12小时内召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大会,通报灾情,做抗震救灾动员。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2.3 Ⅲ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得到并证实地震信息后2小时内,厅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厅长,视灾情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灾情。
(2)地震发生后,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省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在应急期内,指挥部副指挥长按照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省政府慰问团等有关活动;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根据灾区灾情和救灾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讨有关抗震救灾技术方案;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武汉地区发生较大破坏性地震后2小时内,由厅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分管副厅长。在应急期内,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灾情,部署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4.2.4 IV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得到并证实地震信息后2小时内,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工作人员向处长报告,同时继续了解震情、灾情,将情况报告分管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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