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1.1地震等级标准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里氏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至29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里氏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至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里氏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里氏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响应级别
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的响应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I、II、Ⅲ、IV 4个级别。
地震事件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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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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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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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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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级响应
4.2.1 I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厅办公室报告厅长、分管厅长,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I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指挥部办公场所开展应急工作。
(2)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30分钟内,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与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厅建筑管理处、厅计划财务处、厅城市规划处、厅城市建设处、厅村镇建设处、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等处室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指挥部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
(4)接到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组成员第2次会议,讨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建议,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5)地震发生后,指挥部组织建设部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