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规模的,可以以乡(镇)、行政村或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统一参加保险。
(三)保险责任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猪瘟、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难产。
能繁母猪因重大病害所引致的直接死亡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依据乡(镇)或乡(镇)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证明。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患病的保险母猪进行捕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母猪的死亡。
(五)保额和保费标准
为满足我省养殖户对保险保障的不同需求,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实际情况,在具体操作上,对保户自负的保费,分二个档次, 供农户自行选择。
第一档: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其中:保户自负12元、中央财政负担30元,省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6元。保险公司赔付1000元/头。
第二档:每头保险金额880元;保费52.8元,其中:保户自负4.8元、中央财政负担30元,省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6元。保险公司赔付880元/头。
(六)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疾病观察期内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七)保费结算及管理
1、投保人自负保费:由投保人在保单出具时一次性交清。
2、财政补贴保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和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进行结算,市(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结算到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每季末对所在地保险公司实际生效的保单保费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启动后5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按我省能繁母猪预计保费补贴资金的30%预拨到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指定专户中,以后每季度末根据设区市财政部门上报的保费情况结算一次,并在下一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按下一季度预计保费补贴资金的60%进行预拨,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每月根据各县公司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实收保费与各县公司作内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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