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生猪生产、分散生猪产业风险,提高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应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推动是指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符合条件的养猪户要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应立即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在启动阶段重点推进养猪龙头企业、养猪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逐步向规模较小的养殖户渗透,各县(市、区)2007年10月底能繁母猪投保率应达到60%,年底能繁母猪投保率应达到100%,逐步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保障体系。
三、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机构
根据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现阶段我省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承保。
(二)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