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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各市、县(区)分(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8号)有关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精神,保护能繁母猪生产,提高养猪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生猪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制定的《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附件: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保监局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8号)文件要求,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及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我省养殖业中的主导产品,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发展能繁母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能繁母猪保险的开展,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抓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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