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05]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保障全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现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都应按规定建立备案和报告制度。
二、下列事项必须在发布实施的同时,报省建设厅审查备案,以前已经发生但未报送备案的,要于11月底前补报:
1、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3、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5、报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6、各市州中心每年对县市办事处进行检查、审计和考评的材料;
7、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三、各地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在下一年度 2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即时报告。
四、各地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备案、报告制度的组织领导,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禁虚报、瞒报、迟报。
五、住房公积金备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与住房公积金统计、会计报表报送情况一并纳入年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