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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厅等部门宁夏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试点项目方案的通知

  (1)县级医院。2010年,县医院继续实施按项目收费,业务总收入不得超过其2009年收入额的105%;建立国际标准成本核算体系,测算DRGs支付标准。2011年,实施国际标准的诊断相关组(DRGs) 预付制度,各种不同种类的保险均按DRGs预付支付方式和标准支付县医院。
  (2)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按服务人数包干,并按绩效考核付费;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均1.5次服务量,次均费24元包干,并按绩效考核付费。2011年将根据不同的人口构成、疾病发生情况等因素,对公共卫生补助经费进行风险调节。
  经费计算方法。公共卫生部分:8元乘以乡镇人口总数;门诊医疗服务:以次均费24元, 人均在乡镇卫生院就诊1.5次乘以全乡镇人口,预算总额为上述3个要素计算。
  支付方式。将两者捆绑整合,乡镇卫生院在每年期初可以得到60%-70%的预算。最终实际付费将根据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或处罚。
  服务支付方式。2010年,仍将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住院收入上限以2009年住院收入为基准。2011年,住院部分纳入预付制。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将包括对村卫生室的监管,如果村医的绩效不达标,乡镇卫生院负有同样责任。绩效考核由县卫生局和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实施。这一委员会成员应包含新农合、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和病人(具体方案待细化)。
  乡镇卫生院的结余,由其自主安排使用。
  (3)村卫生室。收入来源包括:每月100元的政府补贴;公共卫生补助费,每个服务对象可获得7元的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总预算为7元乘以村人口数;基本医疗服务费,以次均门诊费13元,人均村卫生室就诊1.5次乘以村人口数,总预算额为上述3个要素计算;村卫生室每提供1次门诊服务,可以得到2元的诊疗费,病人和新农合各出1元;每提供1次出诊服务,可获得4元的诊疗费,病人和新农合各出2元。
  村卫生室支付方式。每季度初乡镇卫生院给村卫生室预拨预算总额的60%-70%,余下的依绩效考核结果定,每月村医报账时,新农合支付其当月的诊疗费。
  村卫生室的考核。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在现有的考核内容上增加结核病管理、结核病早期发现和转诊、高血压病管理、高血压病人的血压控制(具体方案待细化)。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包括处方记录保存、常见病诊疗规范性、合理使用抗生素、肌肉注射和静脉滴注的适宜性、次均费用控制、门诊服务量至少达到人均1.5次、出诊服务必要性、合理性、病人满意度(诊所开放时间、交通情况;每次就诊所费时间;为病人解释健康问题等)。
  (4)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政府补贴、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基本医疗门诊预拨款先拨至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按季度预拨70%,其余的30%经绩效考核后发。如有结余,按照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事先协商签订的协议进行二次分配。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门诊服务量不低于人均3次,其中50%的服务必须在村级提供。如果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过于低下,乡镇卫生院可以直接派人在村级设卫生站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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