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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全省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


  (七)建立报告制度。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畜牧兽医饲料管理部门应建立报告制度。1、关于报表。每周一下午17:00前,将本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统一要求(见附表《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周报表》),用电子版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电子信箱:nytxmj@jiangxi.gov.cn);2、关于重大案件。各地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生产、销售及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的重大案件,应随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2:
全省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着力解决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加强兽药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保证兽药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全省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疫苗;

  3、兽用注射剂品种。

  (二)重点单位

  1、生产环节。猪瘟疫苗等生产企业;兽用注射剂生产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

  2、经营环节。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小区统一供药单位。

  3、使用环节。商品猪养殖场和肉禽/蛋禽养殖场;基层动物诊疗机构。

  二、整治任务

  (一)清查违禁兽药和假劣兽药。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对2006年以来列入全国兽药质量通报(上网查询:www.ivdc.gov.cn)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进行清查、收缴销毁。

  (二)加强疫苗监管。加强疫苗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发现制售假疫苗窝点,要坚决取缔,从严查处。加强重大疫苗供应单位监管工作,重点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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