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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违规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进一步清理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违规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进一步清理的通知
(鄂建文[2006]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建设部《关于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建金管[2004]122号)下发后,大部分中心对国债购买行为进行了规范,停止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但由于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存在缺陷,部分证券公司恶意违规经营及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行为不规范等原因,2004年以来证券市场记账式国债被挪用风险逐步暴露。据建设部了解的情况,部分托管在德恒证券等已撤销的证券公司及金新信托的国债已难以收回,托管在一些重组类或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国债也存在损失可能。按照国务院领导、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行为的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对有关违法违规责任人严肃处理的要求,请各中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防范风险,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证券市场购买的国债逐笔进行核查,检查是否约定高回报率,是否委托理财,是否存在个人或单位收受证券机构给予的“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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