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兽用生物制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批签发证明等有关证明或者文件逐一进行检查;
(三)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采购记录,保存进货的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产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等内容。采购记录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应当实施双人检查验收制度,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入库记录。
第六章 储存与销售
第二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在符合要求的环境、温度、设施、设备条件下储存。
第二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应当按照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柜存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根据兽用生物制品对温度的要求分区或者分库存放;
(二)兽用生物制品搬运和存放应当严格遵守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二十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的兽用生物制品及储存的条件、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时,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等内容。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帐、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用生物制品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运输时,应当根据运输品种、包装、贮藏条件及时间要求,制定运输期限,确保制品质量,防止兽用生物制品破损和混淆。
运输有温度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运输途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符合运输所需温度等环境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退货和回收程序,退货和回收记录应包括品名、生产企业、批号、数量、退货单位、原因、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七章 宣传与服务
第三十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