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备。
第四章 文件与档案
第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管理目标;
(二)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用生物制品采购、入库、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管理制度;
(六)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七)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和退回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洁记录;
(三)产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运输、销售等记录;
(四)产品质量投拆、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五)不合格产品和退货的处理记录;
(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更。
第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记录。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产品应当为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具有批签发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兽用生物制品。
(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并取得进口产品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兽用生物制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采购产品时,应当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条款。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进货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对购进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检查,合格的方可入库。
(一)按照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合同规定等对购入的兽用生物制品逐批进行检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