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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江西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等文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文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江西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1、《江西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2、《〈江西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江西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配备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机构或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具有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三年以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工作经历,熟悉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兽用生物制品的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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