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十一五”计划,在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上予以保证。项目的立项报告和审查应包括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计划,凡缺项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予以补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责任和义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在近期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提出无障碍规划设计要求,实施严格的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设计,并承担项目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按照《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实施严格的审查,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必须责成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否则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承担项目实施质量的施工与监理责任和义务。项目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同步验收,严格把关,凡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无障碍设施的同步施工应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市政管理部门在接收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对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同步接收,并对其规格、质量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接收。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作为项目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反映项目的建设水平和质量。因此,按照《规范》的要求,没有实施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项目,不得参加优秀规划、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规范》、不同步建设无障碍设施、降低标准和质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不断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