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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油作物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07年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的通知

  五、审核、复核与抽查
  1、加强面积审核力度。乡、村两级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专门班子对核实面积进行会审。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加强对本级核实面积进行会审。
  2、个别农户要求复查的,或被举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负责,责成村委会(或分场)组织调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报告调查、核实及处理结果,直至核实。
  3、村民小组或本小组10个以上农户要求复查的,或被举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情况报告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4、行政村(或分场)或本村(或本分场)大多数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与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及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对严重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纪律、监察部门报告。
  5、乡(镇、场、所)或本乡(镇、场、所)多个行政村(或分场)的多数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或责成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对严重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纪律、监察部门报告。
  以上第3-5款三种情况和处理结果都要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6、省、市、县、乡各级都要组织抽查。
  7、各县、乡、村要公布举报电话,乡、村要设举报信箱,并报上级备案。

  附件2:
江西省2007年油菜种植面积核实指标解释
(江西省农业厅粮油作物局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1、户主:本村油菜种植户,国有农场油菜种植户,或外来承租本村(农场)耕地油菜种植者。
  2、单位名称:按要求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农业人口:指户籍在本村,且占有承包耕地的农村户口。
  4、现耕种的耕地面积:农户当年可耕种的耕地面积,包括自有耕地面积和承租耕地面积。已出租的耕地不计其内;已被征用的耕地,或已退耕还林,或退田还湖的耕地不计入其内,田边地角、房前屋后等零星、小块耕地不计其内。自有耕地包括责任耕地、自留耕地、垦荒耕地等耕种权归自已所有的耕地。承租地是指通过土地合法流转,承租他人或集体的耕地。每块耕地只能计入一个农户名下,不能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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