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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6]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局):

  今年5月26日,省人大十届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城市市容环卫行业的一件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市容环卫工作,加快城市市容环卫事业发展,为城市居民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城市市容环卫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了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争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宣贯氛围。今年七月份为全省《条例》宣传月,各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周密组织,统一部署,采取建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和条例文本、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栏、悬挂横幅、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请政府领导在黄金时间讲话、就市民关心的问题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搞好宣贯活动,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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