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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的通知
(鄂建文[2006]1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合理确定仿古建筑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投资,我厅对2000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进行了修编,以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发布。现就本定额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全省仿古建筑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各地不得调整,也不再编制本地区的单位估价表或单位估价汇总表。

  二、费用标准按本定额执行,各地不再进行调整。

  三、本定额中所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为定额取定价,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取定价格的,可按有关规定结算正负价差。

  四、本定额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2006年10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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