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或《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各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正式行文,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