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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农产字[2007]2号)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参加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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