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内控制度建设要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哪些制度、如何建制度要广泛听取社员意见,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票,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票的20%。表决必须真实记录每个投票人的票数和具体意见。
5、规范财务管理与利益分配
(1)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做到人员岗位分离、科目设置合理、核算及时准确、凭证合法有效、收支手续齐全、会计资料归档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3)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并依法平均量化到各成员帐户。
(4)会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5)合作社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6)合作社盈余按章程规定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和提取比例,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7)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保障措施
1、确定示范单位。省农业厅每年将遴选若干个条件较好合作社为省级示范社进行重点扶持,各市、县农业部门也应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市、县两级示范社,根据每个合作社组建情况和发展趋势,对列入引导扶持的合作社逐个分析,年终进行评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重点引导扶持。
2、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农经部门要切实做好引导、扶持、服务工作。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3、加强业务培训。各地要建立一支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抓好法律宣传、指导制度建设,搞好会计业务辅导。重点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提高素质和管理能力,按规范化建设内容对合作社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要深入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合作社解决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其发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