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合作社成员身份。合作社成员80%以上应当是从事与合作社经营范围同类或者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法律允许的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严格依法查实成员身份,维护合作社的声誉,保护农民成员利益。
(二)有实质性的合作内容
实质性的合作是合作社有别于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重要标志,也是合作社作为实体法人组织的核心体现。具体表现在:
1、成员要有真正意义上的出资。合作社成员必须有以现金、实物作价等形式的出资,而且成员出资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出资证明。
2、成员都是围绕某一主导产业或主导产品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者并享受合作社在产、供、销诸环节提供的服务。体现在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经营、统一产品认证、统一市场开拓、统一销售方面的合作。
3、成员真正享有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权利。在制定章程、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重大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能够全方位全过程的参与并发表各自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农民成员意见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合作社管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成员通过合作得到的实惠和现实利益高于其个人单干的利益,盈余主要按交易量进行分配,比例不得低于60%,并带动周边非社员农民增收。
(三)有切实可行的内部运行制度
1、民主制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合作社的根本纲领,必须体现全体成员的意愿。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应以农业部示范章程为范本,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由全体成员讨论确定,特别是合作内容、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民主权利等关键性内容要经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反复磋商、票决确定,使章程符合自身实际,体现本社特色,不允许章程由个别人或部分人说了算,章程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等要归档保存,妥善保管,正式文本要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2、规范股金设置。合作社成员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股金,其中,从事生产的农民成员持有的股份必须占优势比例,单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20%,防止一股独大。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合作社,股金设置分资格股和红利股,资格股持有者拥有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权利和按股金分配的获利权,红利股持有者没有民主管理权利,不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仅享有按股金分配红利的权利。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
3、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要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设,起到权力制衡作用。建立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种管理制度要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以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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