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赣农字[2007]9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稳步发展,调动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一、目的意义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进一步促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落实省农业厅等八部门文件精神,将合作社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规范化建设,提升一批示范社,突出带动效应,增强实力,做大做强。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目前,我省合作社发展速度较快,但普遍存在着股金设置不合理,民主管理不到位,利益分配不科学等问题。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增收,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持久、高效发展。通过规范化建设,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壮大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为建设现代农业增添新的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有合法规范的组织形式
1、规范注册登记。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第498号令《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法律实施以前在工商部门以其它法人形式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经济性质、业务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
2、规范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合作社名称要突出产地优势、体现产品特色。农业部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期工作中,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帮助,使合作社名称合法化、规范化、特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