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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第二批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和省级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第二批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和省级
(鄂建文[2006]184号)


有关市、州、直管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园林局):

  根据省厅《关于对第二批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06〕15号)和《关于做好“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11号),定于近期组织对第二批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和2006年度省级园林式单位考核验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查、考核时间

  11月13日――17日依序复查、考核大冶市、黄石市、鄂州市、老河口市;

  11月20-23日依序复查、考核仙桃市、荆州市、当阳市、远安县。

  二、复查、考核标准与形式

  省级园林城市复查执行《湖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稿)》(鄂建文[2005]78号)

  省级园林式单位考核执行《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评选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标准》(鄂建[2002]15号)

  复查考核采取由厅城建处负责人带队、以专家组考核为主的形式进行。

  园林城市复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现场分别交换意见,复核结束后不集中反馈意见。复核中由专家组对照创建标准逐项计分,现场不汇总分数,计分完毕统一交由工作人员封存,专家组组长在封口处签字。复查完毕,回厅里集中统一汇总分数,平均分超过90分即通过省级园林城市资格复查,经专家组集体评议后报厅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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