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黄石市等第二批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复查情况的通报
(鄂建文[2006]222号)
各市、州建委(园林局)、神农架林区建设局:
根据《湖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稿)》(鄂建文〔2005〕78号)的规定,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2002年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的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仙桃市、大冶市、当阳市、老河口市、远安县城进行了复查。上述城市(县城)在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以来,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投入大量资金新建了一批城市公园绿地,并对原有公园绿地和主要街道绿化进行了改造升级,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与2002年相比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园林绿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没有发现侵占园林绿地、毁坏古树名木等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园林绿化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绿、护绿、爱绿的群众基础进一步扩大,城市容貌与环境有了较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