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既有政府投入不足、建设资金短缺等影响,也有发展过程中行业管理与企业体制、宏观政策调控与企业运营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水价偏低。城市供水作为不可替代的基本生存物质,其商品价值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目前的供水价格还不能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需求,不能保证供水企业安全优质供水的运行成本,全省60%以上供水企业经营亏损,企业在供水安全投入上后劲乏力。
2、政府作为公用事业的投资运营主体,地方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而企业自我融资能力相对弱化,形成供水安全投入的另一盲点。
3、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行业管理措施。供水安全缺乏绩效评估和量化考核,往往是随节假日或发生重大事故或上级指示之后即时而动,建设主管部门对供水行业监管相对薄弱。
4、政企不分,结构性矛盾突出。供水行业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政府又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责权利不明晰导致供水安全缺少资金投入,造成管理弱化或疏漏。
5、超前建设形成巨大的债务压力。受各种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存在明显的超前建设现象,社会供水能力大量闲置,动辄上亿资金建成的新水厂,竣工之日便是停产之时,大量银行贷款、国债资金沉淀,还贷付息和水厂折旧压力成为企业沉重经济包袱,企业难以拿出资金,用于供水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6、企业内部管理松驰,在没有形成有效考评与监管机制情况下,干好干坏一个样情况比较普遍。加上历史形成的富裕人员过多,人浮于事现象明显,导致供水安全管理相对无序,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五、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整改意见
城市供水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城市居民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在城市供水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至上的原则,要区分供水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在产权改革方面的不同之处,审慎把握国有产权结构调整的尺度,通过政策调控、法律调控、特许营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国家对城市供水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以及必要的决策权和否决权,实现生产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