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省厅将研究制定《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湖北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湖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对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并选择武汉、黄石、宜昌、十堰、襄樊市作为全省区域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的试点。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单位,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摸索总结经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标准》及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务求实效。2007年6月30日前,省会城市武汉要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大城市黄石、宜昌、十堰、襄樊要争取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2007年年底前,其他地区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同时,加快建立全省共享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和诚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
五、建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记录、报送、发布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办法》、《标准》和《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鄂建[2004]67号)的要求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检查、记录、报送、发布工作。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合同、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备案、执法监察等相关执法监督机构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3日内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报送省建设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通过省建设信息网上报,网址:www.hbcic.gov.cn),报送内容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诚信行为记录由省建设厅、各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和当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