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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百镇千村”重点镇、示范村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百镇千村”重点镇、示范村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鄂建文[2007]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镇、示范村的辐射、带动及示范作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动态管理的原则,现就“百镇千村”名单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镇调整原则

  1、综合考虑近五年来的建设与发展,对产业支撑不强、区位优势不明显、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城镇管理水平不高,已不具备成为县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副中心”条件的重点镇,进行部分调整;

  2、对产业发展较好、沿江(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区位条件较好、基础设施功能较完善、城镇管理有序、经济与社会发展前景较好、变化较大、纳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副中心”建设的建制镇,调整为重点镇。

  3、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需增加的重点镇、县城以外的少数国家级重点镇。

  二、示范村调整原则

  1、在总结去年开展村庄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对2007年启动的500个示范村名单进行调整(2006年启动的500个村不再调整),调整比例不超过20%;

  2、关于2007年试点示范村的确定,必须在2007年启动的500个示范村中确定(2006年已启动的试点示范村,省厅将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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