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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1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建设系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年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做好建设领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体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按照“谁用人谁主管”的原则,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多渠道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了解流动人口住房需求情况,将其住房纳入城镇住宅发展规划。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条件允许的地方,逐步推广集中住宿、集中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数量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流动人口集体宿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存量房屋,将其改造后供流动人口租赁。

  三、切实保障建设领域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建筑业劳务用工的管理,加快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步伐,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二是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定期开展在建项目及有投诉拖欠问题项目的排查,制止和杜绝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发生。三是监督建筑业企业为他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是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提高其作业环境和安全防范标准。五是从提高建设领域流动人口食宿和卫生条件着手,实现县级以上城市施工现场生活条件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切实改善其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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