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154号部令)正式施行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使用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二、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根据154号部令规定的标准审查认定。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资格许可部门审查核定资格,其中: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建设部建办市函[2007]98号”文件要求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于2007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届满的单位,符合154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按79号部令标准和规定,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证书有效期再次届满时,按154号部令标准重新核定资格。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007年12月31日后有效期届满的,按154号部令标准重新核定资格。
四、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满足154号部令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可视需要随时申请154号部令规定的资格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的资格证书。
五、新申请和延续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第十二条规定受理审查。申请单位可参照建设部“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规定和标准说明”的有关内容组织申请材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代理业绩须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