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138号)
各设市城市规划局:
2005年底,建设部以部长令第146号颁布《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要求设市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先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深度、成果作出了规定。从一年来的实施情况看,全省大多数城市均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但也有一些城市提交审查的规划纲要成果与
《办法》有较大的距离。主要表现为纲要成果的内容深度不符合要求,工作的重点没有放在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上,其成果接近于最终的规划成果。为进一步贯彻
《办法》,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审查行为,现特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市总体规划是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建设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实践证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对于明晰城市发展的条件、选择城市发展策略、确定用地布局、制定实施规划的公共政策,从而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地要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督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办法》,按照
《办法》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
二、切实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方案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办法》确定的内容深度要求把关。在报请省建设厅组织规划纲要专家审查前,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纲要成果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判,凡不符合
《办法》要求的,一律不得报请省建设厅组织审查。今后,省建设厅在组织城市规划纲要专家审查前,将对纲要的内容深度进行检查,凡内容深度与
《办法》不符者,一律退回重新编制,待其成果符合要求后再组织召开审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