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舟山市海塘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舟山市海塘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舟山市海塘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减轻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塘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包括海塘塘身、镇压层、消浪防冲设施、塘后管理道路、护塘地、护塘河、沿塘涵闸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把海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普陀山管理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塘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塘建设规划;
  (三)按规定权限审查、审批、转报海塘建设项目,并监督海塘建设项目实施,组织或参加海塘建设项目验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