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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渔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助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经本级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它开支。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仍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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