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船员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掌握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建立完善渔船、船员档案,协助查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
(六)落实整改。各级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