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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舟山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剑彪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舟山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的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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