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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每年11月上旬,由借款人、省开行向办公室通报下一年需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和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办公室据此提出下一年财政预算补贴资金计划,经协商市财政局确认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会议决议形成纪要抄送省开行。由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将开行贷款项目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审议批准。办公室应随时了解市财政将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的进程,并及时向省开行通报,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文件和人大批复文件应及时报送省开行。
  (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项目补贴资金计划后,办公室即应按照会议确定的年度项目资本金及还款安排,协调落实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及时到位。财政补贴资本金应按与贷款发放同比例到位的要求,及时划入项目专户,相关资本金到位凭证应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在申请贷款发放前,办公室应及时将资本金到位凭证随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向省开行提交;财政补贴还本付息资金应及时划入借款人在省开行的存款账户。

第六章 县级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在县级代理行(代理行县级分支机构)设立“县级开行贷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县级项目专户”),用于县级贷款项目工程结算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县级项目贷款资金拨付到项目专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县级项目专户,资金的使用接受省开行、办公室及代理行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县级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向县财政局和县级代理行同时提交用款申请,随附项目施工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经工程监理签字审定的工程计量表。县财政局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征得县级代理行同意后,报县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审批。小组成员审批同意后,由县级代理行在一个工作日内从县级项目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劳务供应单位。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每月向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度情况、资本金到位及专户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本县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和还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补贴资本金应按与贷款发放同比例到位的要求,及时划入县级项目专户。县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应于还本付息日前7日上划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划拨至省开行还款。如因县财政未及时上划还款资金造成市财政垫付还款的,市财政将在向县财政的转移支付额度内(或其他可控财力内)予以扣划。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开行贷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资金使用的监察。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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