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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5个工作日,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协调各有关部门备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资本金到位凭证,通知借款人向省开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
  (四)贷款发放后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终前五天向办公室提交下一个月用款计划,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公室通知借款人向省开行提出贷款资金拨付申请,并协调省开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
  (五)突破计划的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须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协商省开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一)借款人在省开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行贷款发放后所有贷款资金即转入该账户。该账户同时作为市政府对借款人还款的补贴专户,市政府对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直接划入该账户。
  (二)借款人在代理行设立“开行贷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用于贷款项目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省开行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的项目贷款资金和市财政划拨的项目资本金全部转入该专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省开行及代理行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向办公室和代理行同时提交用款申请,随附项目的施工合同或相关交易凭证、经工程监理签字审定的工程计量表。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征得代理行同意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审批。
  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借款人下达“付款通知书”,由代理行在一个工作日内从项目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劳务供应单位。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代理行应建立开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定期与专户资金余额核对并相互核对,强化贷款资金管理。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与项目资本金的配套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借款人实施补贴,用于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的配套(含建设期利息)和贷款本息的偿还,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我市各项收储土地出让收益、财政预算内外城建资金等,当上述资金不足还款时,由市财政安排其他资金补贴还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预算补贴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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