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审计局负责每年对开行贷款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抄报市人大及省开行。
(五)代理行负责按照其与省开行的协议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还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开行贷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项目的基建程序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招投标预案要经项目审批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开行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要报项目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办公室通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后,以简报形式向省开行报送。
第十七条 开行贷款项目都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设计、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审计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正式验收。
第十八条 开行贷款项目都要编制工程决算,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并予批复,财政决算批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对每个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和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
(一)贷款年度提款计划由办公室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并商市财政局落实资本金配套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经与省开行协商后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二)贷款年度提款计划确定后,市财政局应按借款合同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5个工作日,将资本金划拨到位并提供有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