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开行相关处室、市发改委、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抽调市财政、发改委、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专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督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借款人、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市政府与省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的信贷合同;负责落实市政府与开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审核开行贷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以及贷款使用的年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月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月度计划审核具体资金支付。
(四)督促、检查开行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检查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五)参加开行贷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审核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七)负责按季度向省开行通报萍乡市土地出让信息,监督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各项城建资金收入等建设和还贷资金,督促市财政局及时划拨项目资本金和还贷资金。
(八)对《萍乡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并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九)代表市政府与省开行进行日常联系。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建立规范、健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纪律。
(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批复工程竣工决算。
(三)提出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年度计划,并将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报请市人大通过。
(四)负责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城建资金收入的归集、管理,筹集开行贷款财政预算补贴资金,保证项目资本金及时到位和开行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五)对财政风险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预警,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八条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要,按照开行贷款的投向,提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或上报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