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萍乡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规划局、环保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芦溪县、上栗县政府、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和开行贷款结算代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组织增信手段扶持、开行承诺贷款支持的项目所需资金。
第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二)效益第一。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是萍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与土地收储区域相配套或有土地收储计划作保证,以确保收储土地增值最大化和到期还贷。已确定的项目,不得擅自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以降低成本。
(三)防范财政风险。有计划地安排开行贷款项目和资金,实事求是地预期项目效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确保财政无风险。
(四)专款专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于确定的项目上。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负责开行贷款事务决策与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分管财政、建设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开行负责萍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业务的处室、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芦溪县、上栗县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对应的单位和职务固定,不受具体人事变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