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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城市房地产开发中流失税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城市房地产开发中流失税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萍府字〔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整顿规范好房地产开发市场,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现就清理城市房地产开发中流失税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销售价的认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批转〈萍乡市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萍发[1998]23号)关于“市区北至铁路以南,南至高山庙以北,东至制药厂以西,西至水口立交桥以东(含技校、长兴馆、萍乡中学一带)范围内为一类地段;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它地段为二类地段。一类地段住房的现行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610元,二类地段住房的现行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550元”的规定,对在一、二类地段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立项建房,但销售时不执行有关规定,平均售价分别超过每平方米610元和550元的,该项目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市物价局应对过去批复的价格进行清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予以纠正。
  2、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欠税费如无现款缴交,以公司房产估价拍卖后抵缴。
  3、房地产公司已经进行了改制的,如果改制前公司有固定资产和节余资金已无偿移交改制后的公司,原公司少缴、漏缴的税费,按“债随物走”的原则由改制后的公司补缴。
  4、以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名义立项建造的商品房,一律不享受优惠政策,开发单位在向社会销售时,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商品房销售收取有关各项税费。
  5、房地产开发公司用行政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应依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若在合作开发协议中双方约定由行政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按协议予以办理。
  6、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地换房或以地抵债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收。
  7、为促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尽快补交应交的税费,在清收办核定应补交的税费后,凡在清收办下达的限期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开发公司足额补交了应交税费50万元以下的,返还已缴总额的5%;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返还已缴总额的10%;逾期不缴的,除责令足额补缴应缴税费外,并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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