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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疾病以及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在学校广泛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辖区内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4)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形成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教育厅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工作职责、成员处室(单位)及其工作职责见《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承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比照省教育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成立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信息报告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
  3.1.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
  (1)在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落实辖区内教育系统突发事件防治的各项工作。
  (2)监测、汇总和收集辖区内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治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防治突发事件的对策。
  (3)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宣传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保健知识,减少这类疾病的发生。
  (4)指导、落实并督查各学校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落实情况
  (5)总结、推广各地、各校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对所辖学校的教学安排及其他相关工作作出及时调整。
  3.1.2 学校工作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住上安心宿舍。
  (7)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服药、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3)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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