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⑷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总结等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
⑸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案件侦破与事故调查工作。
5.2 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6 工作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教育厅建立市、州、县教育局、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应急工作联系网络。市、州、县教育局建立本行政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应急工作联系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保障电话机等通信联络设施完好有效。
6.2 应急队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结合岗位责任制,建立应急队伍。学校组织义务消防队和志愿者队伍,通过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6.3 医疗保障
加强学校医院(医务室、卫生所)建设。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医院(医务室、卫生所)应具备及时做好伤员应急处置和病人转运工作的基本能力。
6.4 后勤支援与保障
学校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在物资、经费、交通等方面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认真开展以提高广大师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逃生和报警求助的方法。
7.2 管理与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学校领导及应急处置工作队伍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指挥能力、组织能力和实战能力。
7.3 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组织广大师生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演习。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要重点进行火灾、地震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演习。使学生熟悉紧急情况下逃生的路线,了解紧急情况发生时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8 附则
本预案由省教育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生效实施后,省教育厅各处室(单位)要结合《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和本校的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3:
湖北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的级别划定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信息报告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
3.1.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
3.1.2 学校工作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3.3 信息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及程序
3.3.3 报告内容
3.3.4 信息报送程序示意图
3.4 信息发布
4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4.2.2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2.3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4.2.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4.2.5 其他未达到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4.2.6 学校所在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调查及评估
5.2 人员善后及抚恤
5.3 责任追究
5.4 整改
5.5 恢复教学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机构保障
6.2 信息技术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物资经费保障
6.5 宣传教育保障
7 名词术语
8 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