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
(鄂教综治[2006]6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并报省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 湖北省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湖北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1:
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的级别划分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教育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2.4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机构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信息发布
4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4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人员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湖北省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包括高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4)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地质滑坡、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内学校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办在各市、州(武汉市以外)的高等学校(包括省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办在武汉市、党的关系归口省委高校工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市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级别分别启动相应工作预案,部委属高等学校同时报主管部门。
办在武汉市的武汉市属和省直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报告武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武汉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启动相关工作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行政“一把手”(民办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是维护本部门、本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公共事件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需要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