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的通知
(鄂教师[2004]22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根据教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特制定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1、每年四月份的第一周和第二周,十一月份的第二周和第三周,各受理一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
2、因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者,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发表的遗失声明、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因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由当事人持损毁原件、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申请者均须填写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式样附后)一式3份。
3、由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4、学校人事部门将申请人遗失声明、损毁证书原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并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对符合补发、换发条件者颁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收回损毁证书,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