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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综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6、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寄宿制学校应成立保卫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保卫干部或专兼职工作人员。规模较小的小学应根据安全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保卫工作人员。高校要成立保卫部(处),履行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要根据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和加强保卫工作队伍,努力改善保卫工作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保卫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复杂局面的能力。学校要关心保卫部门和保卫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卫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和其他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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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创建工作要求
  1、各级综治、教育、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作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协调学校定期排查师生安全和校园文明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创建活动提供有效指导和切实保障。

  2、作为创建活动的主体,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广大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针对师生的不同特点,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要加强与学校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及时地反映情况和问题,争取多方支持和帮助。

  3、各级综治、教育、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把创建活动当作一项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把严重影响师生安全的问题和影响育人的不文明环境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及时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与环境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要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居安思危,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各种安全稳定隐患。

  4、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严格科学的管理结合起来,在进行治安秩序整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建立整治和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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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创建活动考评表彰办法
  1、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进行指导,组织省级安全文明校园考核评比工作,向中央推荐申报“全国安全文明校园”。市、州、直管市、林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组织市州级安全文明校园考核评比工作,向省推荐申报“全省安全文明校园”。

  2、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研究制定《湖北省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并对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比。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要参照《湖北省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研究制定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考核实施细则。安全文明校园创建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创建活动和有关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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