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鄂教监[2005]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省教育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制定了《省教育厅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
省教育厅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
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制定省教育厅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厅长路钢同志为全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厅党组副书记、教育考试院党委书记章默英同志、教育考试院院长江畅同志是全省高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省高考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教育考试院分管高考工作的班子成员是全省高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全省高考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副厅长陈传德同志是全省高校招生工作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
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尚保建同志是全省高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负责人,要承担监管和协调的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厅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教师管理处、高校学生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监察室等涉及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相关的处室以及省招办、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等负责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是分管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相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直接责任。
三、相关责任处室要细化责任制及责任失职的追究办法。上述厅领导和有关责任处室的负责人,对本厅和本处室参与招生、录取和考试的工作人员违反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负有领导责任。有关处室要结合自己的分管工作制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失职追究办法,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并送厅监察室备案。